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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12 次 | 人气:2080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责任落实,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6月6日,记者从省安监部门获悉:日前,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约谈启动程序、人员构成、实施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指出,约谈启动程序包括: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省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省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约谈实施程序包括: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形成约谈纪要。

 

       根据《办法》,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省安委会主任约谈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或省安委办主要负责人约谈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30日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1年内发生5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省安委办督办的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省安委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办分管负责人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记者 朱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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