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近一段时间来,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发生一些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强化临时用电安全生产管理,深入开展建设工程临时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触电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意识,明确责任。 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别是重点防范目前汛期和夏季施工给现场安全临时用电带来的险情和隐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负总责,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为现场安全用电的第一责任人;多个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作业的,安全用电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并承担现场安全用电的管理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理,同时承担安全用电的监理责任。 二、遵守法规,执行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等作业。 三、专业编制,严格审批。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并经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 四、加强管理,规范操作。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TN-S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用电专职电工,专职电工人数应与临时用电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专职电工主要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巡检、维修和拆除;施工单位必须为专职电工配备专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严禁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人员从事电工作业。 2、在建工程不得在外架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构件;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JGJ46-2005规范第4.1.2条要求;施工起重机作业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JGJ46-2005规范第4.1.4条要求;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同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配电室设置应符合JGJ46-2005规范第6.1节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并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宜使用专门生产建筑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厂家的产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严禁使用临时装配、自行拼装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配电箱、开关箱;配电箱、开关箱应由现场专职电工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导线截面选择、架空线路、电缆使用、室内配线等应符合规范JGJ46-2005规范第7章配电线路的有关规定,线路必须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严禁临时线路“顺地拖、一把抓、不匹配”。施工现场的潮湿、易触及带电体、人防工程、灯具离地面低于2.5m高度等特殊场所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5、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实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特别加强对施工现场电焊机械安全管理,电焊机械开关箱必须按照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严禁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交流电焊机应装配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电焊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经特种作业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进行电焊作业。 6、施工现场要大力普及用电安全知识,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增加触电急救知识。各施工现场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工程触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预案针对性开展触电事故演练,熟习急救程序,宣传急救知识,杜绝因施工触电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强化监管,严格问责。 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巡查、督查力度,发现一般用电隐患当场责令停电整改,对存在严重用电隐患危及现场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责令停工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防范触电事故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重点,开展施工现场临时用的专项整治活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