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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2014年度奖励兑现的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1-21 次 | 人气:2015
 

关于合肥市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2014年度奖励兑现的预通知

合建建管〔2014〕6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合政〔2014〕62号)、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合肥市2014年建筑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合建[2014]7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2014年市财政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事后奖补”项目)的奖励兑现工作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符合《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规定的条件,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度建筑业主营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二)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建筑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年结算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8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筑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市外主营业务年结算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美元、1亿美元,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晋升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晋升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两项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获得一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其他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以外)壹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合肥。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市外特级建筑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二等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有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外省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获得三个及以上的安徽省优质工程“黄山杯”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对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连续两年入选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国际(家)标准及国家建筑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资质升级晋位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资质批准文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报企业上规模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经市城乡建委和市统计局签章确认的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

3.申报企业落户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本年度和上年度的本市税收缴纳凭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在肥成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所缴纳的税收不予认可。

4.申报创优夺杯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奖项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本年度和上年度的本市税收缴纳凭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不考核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的可不提供)。

5.申报百强企业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获奖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申报“走出去”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⑶2013年度市外完成产值一览表及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发票)。

7.申报科技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1)标准正式文本(原件),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2)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工法的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三、申报时间

2014年12月底前

四、本通知适用范围为2014年度内的项目内容。

五、请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相互转告。具体的实施时间请关注《合肥建设网》近期的通知公告栏。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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